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南区(非主城区和滨海新城范围)房屋搬迁安置、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钦州市钦南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
2022年4月14日
钦南区(非主城区和滨海新城范围)房屋
搬迁安置、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钦州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钦政办〔2017〕114号)、《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六届第94期)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对钦南区(非主城区和滨海新城范围)房屋搬迁安置、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作出调整。具体标准如下:
一、房屋搬迁安置:实行货币安置,符合安置人员每人补偿5万元。评估后一个月内签约并完成搬迁的,每人奖励2万元。不再安置宅基地。
二、青苗补偿:1.连片种植的青苗补偿按不超过9800元/亩的标准补偿,不设青苗清场交地奖励。2.零星种植的青苗补偿参照钦政办〔2017〕114号文件中“零星种植青苗的具体补偿标准”执行。3.龙门港镇和犀牛脚镇的青苗补偿,原则上不超过钦州港代管时所实施的标准,即青苗补偿按8000元/亩补偿,对配合做好青苗清理工作并按时交出土地的,按照青苗补偿面积给予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最高不超过5000元/亩的一次性奖励。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按钦政办〔2017〕114号文件的标准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