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钦南区农业农村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局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农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区直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利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各类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农业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先经过区农业农村局政策法规股(以下简称“法规股”)依法严格审核,未经法规股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农业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作出重大执法决定。
其他行政执法决定,法规股认为需要审核的,也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五条 农业行政执法机关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正式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二)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金额较大或者对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有重大影响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需行政强制执行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六条 案件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材料:
(一)情况说明;
(二)立案审批表、案件处理意见审批表及拟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本;
(三)相关的证据资料;
(四)法规股认为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情况说明主要包括基本事实、调查取证、适用依据、行政裁量权适用,以及听证、评估、鉴定等情况。
法规股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案件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七条 法规股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材料后应当及时开展法制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反馈给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法规股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本机关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程序是否合法;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六)当事人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七)处理意见是否适当;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 法规股在审核过程中,有权根据需要调阅行政处罚案卷和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案件承办机构深入调查取证。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条 法规股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将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案件,拟同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程序不合法或者处理不当的案件,建议纠正;
(三)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案件,建议补充调查或者撤销案件;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违法行为超过追诉时效的,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五)对重大、复杂案件,较大数额罚款案件,建议由市局组织法制审核人员进行集体研究讨论。
(六)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法规股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案件承办机构。
第十二条 案件承办机构对法规股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规股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提交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案件承办机构的办案人员、法制机构的法制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相关人员因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从2021年1月10日起施行。
附件:1.钦州市钦南区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流程
2.钦州市钦南区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提请法制审核报告
3.钦州市钦南区农业农村局关于XX案的法制审核意见
附件1
钦州市钦南区农业农村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流程
一、报送提请审核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办案机构报送法规股进行审核,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情况说明;
(二)立案审批表、案件处理意见审批表及拟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本;
(三)相关的证据资料;
(四)法规股认为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情况说明主要包括基本事实、调查取证、适用依据、行政裁量权适用,以及听证、评估、鉴定等情况。
办案机构送审材料齐全的,法规股应当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办案机构应当在3日内补充,逾期不补充的,予以退回。
二、重点审核内容
法规股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
(一)执法事项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
(二)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和亮证执法情况;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四)行政裁量权运用是否适当;
(五)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法规股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
遇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者疑难、复杂的问题,政策法规股可以组织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进行审核论证,也可以书面请示上级有关部门。需要审核论证或者书面请示的,其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制审核工作时限内。
三、出具审核意见
法规股审核后,应当视情节作出处理: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案件,拟同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程序不合法或者处理不当的案件,建议纠正;
(三)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案件,建议补充调查或者撤销案件;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违法行为超过追诉时效的,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五)对重大、复杂案件,较大数额罚款案件,建议由市局组织法制审核人员进行集体研究讨论。
(六)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法规股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书。情况特殊确需延长的,经本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法规股、办案机构各留存一份。
四、处理审核异议
办案机构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2个工作日内向法规股申请复审,法规股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经复审,办案机构仍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当及时提请局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五、审核材料归档
法规股应当将法制审核相关材料整理存档。办案机构应当将法制审核意见附卷。
附件2
钦州市钦南区农业农村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提请法制审核报告
钦州市钦南区农业农村局:
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20年第1号)《钦州市钦南区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定,现将我单位对XXX(行政相对人)拟作出的XX决定,报请你处进行法制审核。
附件:1.情况说明(基本事实、调查取证、适用依据、行政裁量权适用以及听证、评估、鉴定等情况,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
2.立案审批表、案件处理意见审批表及拟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本
3.相关的证据资料
4.其他有关材料
办案机构:
年 月 日
附件3
钦州市钦南区农业农村局XX案法制审核意见
X法核〔201X〕XX号
XX单位:
送来《钦州市钦南区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提请法制审核报告》收悉,根据《钦州市钦南区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和《钦州市钦南区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规定,XX案属于法制审核范围。经审核,意见如下:
一、执法权限方面;
二、执法人员资格方面、亮证执法等方面;
三、案件事实、证据、适用依据等方面;
四、行政裁量权适用方面;
五、程序方面;
六、文书规范方面;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方面。
……
综上,(同意、纠正、移送的具体意见)
钦州市钦南区农业农村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