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国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7·21”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
报来《关于审查批复<广西国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7·21”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钦南应急报〔2021〕41号)收悉。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广西国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7·21”机械伤害事故结案。
二、同意你组对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版)的相关规定,对广西国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三、同意你组提出的防范整改措施,请督促相关单位认真抓好落实,预防发生类似事故。
附件:广西国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7·21”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11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