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丽光场,区直及驻钦南各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南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3月17日
钦南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
1 总则
1.1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全区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制订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钦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四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由国务院启动响应):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响应):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地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者食源性疾病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
(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由市人民政府启动响应):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市),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由县(区)级人民政府启动响应):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经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用于指导辖区范围内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跨镇(场、街道)区域的,或超出事发地镇(场、街道)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Ⅰ级、Ⅱ级、Ⅲ级、Ⅳ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区、镇(场、街道)分级负责,统一指挥,综合协调,专业处置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体系。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丽光场)对本辖区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区直各单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3)信息通畅,依法处置。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报告、信息发布以及群众举报制度,保证信息的准确、及时、畅通。各级各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要迅速做出反应,在按照规定报送信息的同时,立即采取紧急救治、现场控制的措施,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的手段,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科学决策能力,采取调查、检测检验、控制等应急措施依法处置。
(4)预防为主,居安思危。坚持预防为主,做好应急准备工作,防范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把应急管理工作融入到评估和预警,加强宣传培训,坚持群防群控,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对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处理。
2 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区人民政府是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钦南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协管副主任、区市场监管局局长、区卫生健康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和有关单位组成,包括: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委政法委,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公安钦南分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钦南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的镇(场、街道)。当事故涉及国外或港澳台人员时,增加区外事办、区台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2.2办事机构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主要负责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组建和管理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家库,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修订我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制定有关配套措施,负责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收集、报送等工作。
2.3成员单位职责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区食安办):承担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和协助镇(场、街道)做好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等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全区食品安全宣传工作,协调邀请各新闻单位开展食品安全新闻宣传;指导协调职能部门做好新闻发布,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协调食品安全舆论引导工作;负责协调食品安全网上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协调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开展网络举报和谣言治理等工作;承办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委统战部(区民宗局):指导、协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委政法委:将食品安全纳入区综治(平安建设)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协调政法单位依法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督促对重大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依法处理;承办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发展改革局:牵头研究制定食品工业发展战略;组织推进食品安全领域重要经济体制改革;会同相关部门推动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冷链物流等产业体系和能力建设,完善政策制度,统筹实施重大工程;总体协调食品安全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负责监督实施粮食质量标准;负责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监管体系建设和管理;负责各级储备粮、糖和政策性粮食的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组织开展收购、储存环节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和检验方法标准适用性验证工作;负责粮食质量安全考核评价和监督;承办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食品工业发展战略,拟订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食品工业发展重大问题,推进食品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动食品企业质量管理能力建设;监测分析食品工业运行态势,加强对食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负责盐业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工业盐管理;承办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在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开展食品安全科普教育,通过多途径向学生普及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倡导健康饮食方式;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政策并推动实施;负责对学校食品安全进行日常管理;负责指导全区各级各类学校食堂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承办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科技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领域科技发展战略研究,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编制食品安全领域科技规划;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部署食品安全领域科技任务,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领域基础前沿、共性关键技术、科技典型应用示范等方面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食品安全科技人才发展规划,提出相关政策建议;鼓励开展科技提升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的相关研究,促进食品安全技术成果转化;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传;承办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公安钦南分局:组织开展依法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协调处置重大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侦办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依法依规办理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及拟适用行政拘留违法案件;承办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监管;负责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承办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钦南生态环境局:负责对与食品安全有关污染源的监管,对全区农用地土壤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土壤生态环境监测、调查评估、预警,定期发布土壤生态环境信息;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配合区农业农村局研究制定食用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管理制度;统一负责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工作;承办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与市场监管部门共同研究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负责种植养殖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种植养殖环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参与制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种植养殖环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承担耕地质量建设及管理相关工作,参与开展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农业清洁生产和生态循环农业发展;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承担肥料有关监督管理以及农兽药生产、经营和质量监督管理,指导农兽药科学合理使用,负责监督管理饲料及其添加剂质量安全;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商务局:牵头开展食品、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互联互通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食品、食用农产品追溯标准化、认证认可工作;承办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及宣传工作;对有关食品安全技术检测机构检验方法与规程开展跟踪评价;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通报会商机制。会同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负责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事件的医疗救治,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承办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市场监管局:按要求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重大政策;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负责特殊食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具体承担全区食盐质量安全管理、市场监管与盐政执法职能;承办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自然资源局:严格落实上级制定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规划、标准;负责食用林产品种植养殖等生产环节(含产地环境)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工作;承办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文体广电旅游局: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旅游场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同做好旅游景区(点)、旅游星级饭店的食品安全规范管理和指导工作;承办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财政局:参与研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相关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财政支持措施办法;落实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财政投入政策,做好区本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费保障工作,研究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加强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管有关财政财务法规、制度和预算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承办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司法局:指导、开展食品安全相关地方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和合法性审查;对区人民政府缔结或参加的食品安全区域协议、合约进行合法性审查;办理我区食品安全相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承办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件;指导相关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开展食品安全法治宣传教育;组织引导律师等为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大违法犯罪案件依法处理工作提供法律服务;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交通运输局:推进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落实;支持发展冷链物流保障食品安全;协助提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水路交通运力保障;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加强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管理的政策措施及相关标准规范,并推动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养老机构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督促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人和关键岗位人员培训,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2.4镇(场、街道)机构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丽光场)负责本辖区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丽光场)主要领导任指挥长,各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镇(场、街道)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体系。
2.5专家组
根据实际需要组成专家组,为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管理决策建议,专家组必要时直接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6应急处理小组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下设事故调查组、事故处理组、医疗救治组、案件查办组和综合组。
事故调查组:由区食安办牵头,会同区卫生健康局、公安钦南分局及相关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违法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追溯可疑食品;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涉案地方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医疗救治组: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协调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建立救治绿色通道开展医疗救治,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案件查办组:由区食安办牵头组成。负责迅速查办案件,迫踪溯源,查处违法当事人。
综合组:由区食安办负责。负责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有关情况,以及完成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3 运行机制
各镇(场、街道)、各(村、社区)和区直有关单位要建立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3.1预测与预警
建立预测预警系统,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分析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事态,及时向社会和公众作出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预测预警系统
依托全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的综合发布系统,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预警系统。由区食安办组织有关单位做好食品安全预警信息通报工作,密切跟踪事态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技术人员和专家学者,对食品安全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研判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对相关信息的报道进行跟踪,防止炒作和不实信息的传播。
3.1.2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与区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相一致,一般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红色)为最高等级。
3.1.3预警发布
当食品安全事故已经发生,但尚未达到Ⅳ级标准时,所在镇(场、街道)要发布Ⅳ级预警信息;当食品安全事故超过Ⅳ级标准,但尚未达到Ⅲ级标准时,区人民政府要发布Ⅲ级预警信息;当食品安全事故超过Ⅲ级标准,但尚未达到Ⅱ级标准时,区人民政府要发布Ⅱ级预警信息;当食品安全事故超过Ⅱ级标准,区人民政府要发布Ⅰ级预警信息。
各镇(场、街道)、区直有关单位要及时、准确地向区政府报告Ⅳ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情况,并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食品安全事故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企业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针对性强的公告方式。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发布
(1)信息报告时限及要求。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各涉事镇(场、街道),区直有关单位要及时逐级上报区人民政府,报告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同时将情况及时通报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局等相关部门和可能受事件影响的镇(场、街道)。对于个别情况特殊,确实难以在发生后2小时内全面、准确报告区人民政府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在发生后1小时内先行预报,并说明具体原因。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汇总核实上报的应急信息,收集、汇总、整理、分析、联络和编发。重要信息和情况要及时上报,同时将区委、区人民政府领导关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批示、要求及时传达到有关镇(场、街道)和相关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食品安全事故如涉及或影响到我区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区,涉事镇(场、街道)要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并协助做好处置工作;如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需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2)信息报告内容
初次报告内容。包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阶段报告内容。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包括事故原因、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处置进程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处置建议等。
总结报告内容。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3.2.2先期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镇(场、街道)和有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先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妥善保护可疑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现场,不得转移、毁灭相关证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同时组织涉及该事故的人员配合调查。
3.2.3应急响应
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镇(场、街道)和社区、村委要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应急预案,作出应急响应。当食品安全事故尚未达到Ⅳ级标准时,所在镇(场、街道)立即启动本级相关应急预案,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当突发食品安全事故达到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标准时,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请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同意后,立即启动相应区级应急预案和开展相关应急响应,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报告。
3.2.4指挥与协调
需要区人民政府处置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由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指挥和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镇(场、街道)和部门、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制定并组织实施救援方案;协调有关镇(场、街道)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事发镇(场、街道)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和指导下,做好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3.2.5扩大应急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依靠一般应急处置队伍和社会力量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时,实施扩大应急行动。
实施扩大应急时,除向区人民政府报告情况请求协调处置外,各镇(场、街道)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增加应急处置力量,加大技术、装备、物资、资金保障力度,加强指挥协调,努力控制事态发展。
3.2.6应急结束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指挥部在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后提出终止应急工作请示,报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区应急委员会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状态,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自行撤销。
3.3善后工作
3.3.1善后处置
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机构要快速介入,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财产等损失的理赔工作。
3.3.2调查与评估
Ⅰ级、Ⅱ级、Ⅲ级、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结束后,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要会同事发地镇(场、街道),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区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报告。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全面评估,并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3.4信息发布
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由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第一时间内向社会发布事件发生的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举行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报会、刊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来访等,通过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4 应急保障
各镇(场、街道)和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广播电视及通信等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和群众基本生活的需要。
4.1人力资源
各镇(场、街道)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加强以镇(场、街道)、社区和村委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中的重要作用。
4.2财力保障
各镇(场、街道)要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保障,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应急经费投入机制。
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食品安全事故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必要时鼓励公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4.3物资保障
区应急办负责区级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主要是会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区级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级应急基本生活用品的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
各镇(场、街道)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4.4医疗卫生保障
卫健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同时开展食源性中毒事件原因的调查,农业农村、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等部门密切配合。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5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救助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6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和武警中队要按用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4.7市场秩序维护
区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发展改革、商务、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食品安全事故所在地市场秩序维护工作。依法打击、查处借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倒卖救助物资及调拨物资流入市场销售的行为。
5 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协同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各镇(场、街道)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预案演练。
5.2宣传和培训
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要协调指导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宣传、教育、文体、科协等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全社会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5.3责任与奖惩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6.2本预案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制定,区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修订解释并组织实施。区直有关部门和镇(场、街道)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6.3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钦南区食品安全事故接警处警中心及联络员通讯录
附件
钦南区食品安全事故接警处警中心及联络员通讯录
成员单位
|
信息员
|
手机
|
办公室电话
|
区委宣传部
|
黄子珅
|
13677778667
|
2693650
|
区委统战部
|
梁立强
|
13977736363
|
2693108
|
区委政法委
|
卢玲玲
|
18307700590
|
2693683
|
区市场监管局
|
黄君耀
|
13877757535
|
2850273
|
区发展改革局
|
黄丽君
|
15078913903
|
2693022
|
区教育局
|
谢乃见
|
13517779456
|
2697382
|
区卫生健康局
|
韦建立
|
13788492691
|
2826002
|
区农业农村局
|
黄国卿
|
15878956720
|
2869615
|
区商务局
|
方建宁
|
13471753255
|
2693700
|
区自然资源局
|
黄文雄
|
13977785622
|
2397207
|
区科技局
|
曾凡跃
|
13387777720
|
2837558
|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黄志贵
|
18907779008
|
2693621
|
公安钦南分局
|
郑传龙
|
15977003206
|
2829439
|
区财政局
|
严小亮
|
18777778584
|
2831662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王中立
|
13977781899
|
2832439
|
区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
|
罗翠翠
|
13977771821
|
2693228
|
钦南生态环境局
|
黄振武
|
18777730118
|
2693796
|
区民政局
|
李文天
|
13517778315
|
2693727
|
区司法局
|
黄培源
|
15177972063
|
2848481
|
区交通运输局
|
连昌营
|
13877755398
|
284423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