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大番坡镇佳兴页岩砖厂“7·13”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
报来《关于审查批复<钦州市大番坡镇佳兴页岩砖厂“7·13”机械伤害致一人死亡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钦南应急报〔2020〕30号)收悉。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钦州市大番坡镇佳兴页岩砖厂“7·13”机械伤害致一人死亡事故结案。
二、同意你组对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钦州市大番坡镇佳兴页岩砖厂实行经济处罚。
三、同意你组提出的防范整改措施,请督促事故发生单位认真抓好落实,预防发生类似事故。
附件:钦州市大番坡镇佳兴页岩砖厂“7·13”机械伤害致一人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9月11日 |